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2年7月4日)
教体艺〔2002〕12号
现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标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
体评价标准,也是学生毕业的基本条件之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把《标准》的实施作为学校体育工
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宣传、加强管理、认真施行。
二、《标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组成部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具体实施。因
此,在实施《标准》的同时,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内容不再执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仍按照原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办法,向体育主管部门报送《标准》的达标数据。
三、凡已实施《标准》的学校,《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小学生体育合
格标准》停止执行。
四、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标准》的具体步骤
(一)从2002年新学年开始,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3%左右的中小学校和2所以上的高等学校,小
学从一、三、五年级开始,中学(中专)和高等学校从起始年级开始实施《标准》,以取得经验。
(二)从2003年新学年开始,各地实施《标准》的比例扩大到50%的中小学校和所有高等学校。
(三)从2004年新学年开始,在各级各类学校全面实施《标准》。
五、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的分步实施计划,并于2002年9月1日前报教育
部备案。
六、教育部将于2003年开始,对各地实施《标准》的学校进行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七、各地、各学校在实施《标准》的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八、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将本文及相关附件转发各级各类高等学校(含部委属学校)。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
一、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的决定》提出的"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
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体育工作"的精神,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经常锻炼身体的习惯,提高自
我保健能力和体质健康水平,特制订《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以下简称《标准》)。
二、《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标准》按百分
制记分。
四、《标准》根据学生的生长发育规律,将测试对象划分为以下组别:小学一、二年级为一组,小学
三、四年级为一组,小学五、六年级为一组;初中及以上年级每年级为一组,大学为一组。
五、《标准》的测试项目
(一)小学一、二年级测试项目为身高、体重、坐位体前屈三项。
(二)小学三、四年级测试身高、体重、50米跑、立定跳远四项。
(三)小学五、六年级测试项目为六项,其中身高、体重、肺活量为必测项目。选测项目为三项:从
台阶试验、50米×8往返跑中选测一项;从50米跑、立定跳远中选测一项;男生从坐位体前屈、握力中选测
一项,女生从坐位体前屈、握力、仰卧起坐中选测一项。
(四)初中及以上各年级(含大学)测试项目为六项,其中身高、体重、肺活量为必测项目。选测项
目为三项:从5 0米跑、立定跳远中选测一项;男生从台阶试验、 1000米跑中选测一项,女生从台阶试验、
800米跑中选测一项;男生从坐位体前屈、握力中选测一项,女生从坐位体前屈、仰卧起坐和握力中选测一
项。
六、测试与评分标准
《标准》中的选测项目由各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测试前随机确定。考虑到城乡的不同情况,《标
准》中的台阶试验项目农村学校可选测相应项目,城市学校统一进行台 阶试验的测试。
《标准》中的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身体素质的测试方法按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试行方案)解读》中的有关要求进行。《标准》的各项评分标准见附表1(略)和附表2(略)。
七、等级评定与登记
各个测试项目的得分之和为《标准》的最后得分,根据最后得分评定等级:86分以上为优秀,76分-85分
为良好,60分-75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每学年评定一次成绩并记入《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
片》,小学按照组别两年评定一次,其他年级每学年评定一次。学生毕业年级的等级评定,按毕业当年的成
绩和其他学年平均成绩(各占50%)之和评定。
八、本《标准》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
一、《标准》的实施工作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行政部门
指导。《标准》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各学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统一部署
和要求,采集、汇总、上报《标准》的有关数据。
二、本《标准》应在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科)、体育教研部(体育组)、校医院(医务室)、学生
工作部、辅导 员(班主任)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标准》的测试应与学生的健康体检有机结合,避免
重复测试。各测试项目的成绩,由体育教研室(体育组)汇总,并按照《标准》的要求评定成绩、确定等
级,记入《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在毕业时放入学生档案。
三、学生达到《标准》良好等级及以上者,方可评为三好学生、获奖学金(高等学校);达到优秀成绩
者,方可获奖学分(高等学校或实验新高中课程标准的学校)。对《标准》测试成绩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
准予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则学年评定成绩不及格。学生毕业时《标准》成绩达到60分为及格,准予毕
业;《标准》成绩不及格者,高等学校按肄业处理。
四、奖励与降低分数的办法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奖励5分,不同项可累计加分:早操、课间操和课外体育锻炼出勤率达到
98%以上,并认真锻炼者; 获等级运动员称号者; 参加校运动会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名次者; 学生体育干
部在组织各项体育活动中,工作认真负责者。
(二)对体育课、早操、课间操、课外体育锻炼无故缺勤,一年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1/10或因病、事
假缺勤,一学年累计超过 1/3者,其《标准》成绩应记为不及格,该学年《标准》成绩最高记为59分。
五、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生证明,体育教研室(体育组)
核准后,可以免予执行《标准》,所填表格(见附表7,略)存入学生档案。
六、各地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标准》的情况,要认真检查监督,定期抽查,
并进行通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七、为使《标准》的实施更加科学、准确、简便易行,各学校选用的测试器材必须是经国家质量监督
部门检测达到测试要求的合格产品,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使用计算机,努力做到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
八、各级各类学校在试行本《标准》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小
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即不再施行,与此同时,《标准》成绩即作为《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成绩。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十、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的通知
(2002年8月6日)
教体艺〔2002〕13号
现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印发给你们,请各主管部门
转发所属高校。
《纲要》自2002年新学年开始先在教育部直属高校中施行,以取得经验。2003年新学年开始在全国所
有普通高校中施行。各地、各校在施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我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已经施行
《纲要》的学校即不再施行教体〔1992〕11号文件。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使当代大学生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
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批准发布实行的《学校
体育工作条例》的精神,在总结高等学校体育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纲要。
本纲要是国家对大学生在体育课程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新时期普通高等学校制订体育课程教学大纲,
进行体育课程建设和评价的依据。
一、课程性质
第一条 体育课程是大学生以身体练习为主要手段,通过合理的体育教育和科学的体育锻炼过程,达
到增强体质、增进健康和提高体育素养为主要目标的公共必修课程;是学校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高等学校体育工作的中心环节。
第二条 体育课程是寓促进身心和谐发展、思想品德教育、文化科学教育、生活与体育技能教育于身
体活动并有机结合的教育过程;是实施素质教育和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的重要途径。
二、课程目标
第三条 基本目标
基本目标是根据大多数学生的基本要求而确定的,分为五个领域目标。
运动参与目标:积极参与各种体育活动并基本形成自觉锻炼的习惯,基本形成终身体育的意识,能够
编制可行的个人锻炼计划,具有一定的体育文化欣赏能力。
运动技能目标:熟练掌握两项以上健身运动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能科学地进行体育锻炼,提高自己的
运动能力;掌握常见运动创伤的处置方法。
身体健康目标:能测试和评价体质健康状况,掌握有效提高身体素质、全面发展体能的知识与方法;
能合理选择人体需要的健康营养食品;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具有健康的体魄。
心理健康目标:根据自己的能力设置体育学习目标;自觉通过体育活动改善心理状态、克服心理障碍,
养成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运用适宜的方法调节自己的情绪;在运动中体验运动的乐趣和成功的感觉。
社会适应目标:表现出良好的体育道德和合作精神;正确处理竞争与合作的关系。
第四条 发展目标
发展目标是针对部分学有所长和有余力的学生确定的,也可作为大多数学生的努力目标,分为五个
领域目标。
运动参与目标:形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能独立制订适用于自身需要的健身运动处方;具有较高的
体育文化素养和观赏水平。
运动技能目标:积极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发展自己的运动才能,在某个运动项目上达到或相当于国家
等级运动员水平;能参加有挑战性的野外活动和运动竞赛。
身体健康目标:能选择良好的运动环境,全面发展体能,提高自身科学锻炼的能力,练就强健的体魄。
心理健康目标:在具有挑战性的运动环境中表现出勇敢顽强的意志品质。
社会适应目标: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主动关心、积极参加社区体育事务。
三、课程设置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程(四个学期共计144学时)。修满规定学分、达
到基本要求是学生毕业、获得学位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包括研究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四、课程结构
第七条 为实现体育课程目标,应使课堂教学与课外、校外的体育活动有机结合,学校与社会紧密联
系。要把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课外体育锻炼、校外(社会、野外)活动、运动训练等纳入体育课程,
形成课内外、校内外有机联系的课程结构。
第八条 根据学校教育的总体要求和体育课程的自身规律,应面向全体学生开设多种类型的体育课程,
可以打破原有的系别、班级建制,重新组合上课,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水平、不同兴趣学生的需要。重
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运动实践教学中注意渗透相关理论知识,并运用多种形式和现代教学手段,安排约
10%的理论教学内容(每学期约4学时),扩大体育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认知能力。
第九条 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和教师的主导作用,努力倡导开放式、探究式教学,努力拓展体
育课程的时间和空间。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应具有自主选择课程内容、自主选择任课教师、自主选择上
课时间的自由度,营造生动、活泼、主动的学习氛围。
第十条 应把校运动队及部分确有运动特长学生的专项运动训练纳入体育课程之中。对部分身体异常
和病、残、弱及个别高龄等特殊群体的学生,开设以康复、保健为主的体育课程。
五、课程内容与教学方法
第十一条 确定体育课程内容的主要原则是:
健身性与文化性相结合。紧扣课程的主要目标,把“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作为确定课程内容的基本
出发点,同时重视课程内容的体育文化含量。
选择性与实效性相结合。学校应根据学生的特点以及地域、气候、场馆设施等不同情况确定课程内容,
课程内容应力求丰富多彩,为学生提供较大的选择空间。要注意课程内容对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的实效性,
并注意与中学体育课程内容的衔接。
科学性和可接受性相结合。教学内容应与学科发展相适应,反映本学科的新进展、新成果。要以人为
本,遵循大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和兴趣爱好,既要考虑主动适应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也要考虑主动适应
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学生所用,便于学生课外自学、自练。
民族性与世界性相结合。弘扬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汲取世界优秀体育文化,体现时代性、发展性、民
族性和中国特色。
充分反映和体现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 教学方法要讲究个性化和多样化,提倡师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多边互助活动,努力
提高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创造性。不仅要注重教法的研究,更要加强对学生学习方
法和练习方法的指导,提高学生自学、自练的能力。
六、课程建设与课程资源的开发
第十三条 体育教师是课程教学的具体执行者和组织者。学校应当在上级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
内,按照体育课程教学计划授课、开展课外体育活动以及完成培养优秀体育人才训练的任务,配备相应数
量合格的体育教师。
第十四条 体育教师要与时俱进,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养。学校应当有目的、有计划地安排
体育教师定期接受教育培训,不断完善他们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逐步提高学历水平,从而提高体育师
资队伍的整体水平,以适应现代教育的需要。
第十五条 体育教师在强化培养人才职能的基础上,逐步加强学校体育科学研究的职能和社会服务
(含社区体育)的职能,开展经常性的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的研究,不断推广优秀教学成果。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及有关规定进
行规划和建设,创造条件满足体育课程的实际需要,采取措施延长体育场馆、设施的开放时间,提高对各
项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第十七条 要建立、健全体育课程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教师培养聘任制度;各类教学文件和教师、学生
考核资料须归档立案;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管理系统;建立体育场馆设施、器材的管理系统;
逐步实现体育课程管理的科学化、系统化和计算机网络化。
第十八条 各校应根据本纲要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教学大纲,自主选择教学内容,有的放矢地进行
教学改革和试验,加强教学过程控制,防止以改革之名行无政府主义之实的不良现象发生。根据体育课程
的实际情况,为确保教学质量,课堂教学班人数一般以30人左右为宜。
第十九条 体育课程教材的审定工作由教育部全国高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统一规划与组织。本着
“一纲多本”的原则,博采众长编写高质量的教材。未经全国高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体
育课程教材,各地、各高校均不得选用,以杜绝质量低劣的教材进入课堂。
第二十条 因时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各种课程资源是课程建设的重要途径。如:
充分利用校内外有体育特长的教师、班主任、校医、家长、学生骨干等,开发人力资源。
充分利用校内外的体育场馆设施,合理布局,合理使用有限的物力和财力,开发体育设施资源。
做好现有运动项目的改造和对新兴、传统体育项目的利用,开发运动项目资源。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播、电视、网络等)获取信息,不断充实、更新课程内容。
充分利用课外时间和节假日,开展家庭体育、社区体育、体育夏(冬)令营、体育节、郊游等各种
体育活动,开发课外和校外体育资源。
充分利用空气、阳光、水、江、河、湖、海、沙滩、田野、森林、山地、草原、雪原、 荒原等条件,
开展野外生存、生活方面的教学与训练,开发自然环境资源。
七、课程评价
第二十一条 体育课程评价包括对学生的学习、教师的教学和课程建设等三个方面。学生的学习评价
应是对学习效果和过程的评价,主要包括体能与运动技能、认知、学习态度与行为、交往与合作精神、情
意表现等,通过学生自评、互评和教师评定等方式进行。评价中应淡化甄别、选拔功能,强化激励、发展
功能,把学生的进步幅度纳入评价内容。教师的教学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教师业务素养(专业素质、教学能
力、科研能力、教学工作量)和课堂教学两个方面,可通过教师自评、学生评价、同行专家评议等方式进
行。课程建设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课程结构体系、课程内容、教材建设、课程管理、师资配备与培训、体
育经费、场馆设施以及课程目标的达成程度等,采用多元综合评价的方式进行。评价过程中,应重视学生
的学习效果和反应,重视社会有关方面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二条 体育课程建设的评价由教育部组织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教
育部有关规定制定评价方案,定期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成绩优秀的单位。教育部在四年一次的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上进行全国性表彰和奖励,充分发挥教育评价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八、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纲要适用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不适用本纲要。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
实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通知
(1990年5月14日)
教体[1990 ] 006号
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高教、教育厅(局)、体委:由国
家教委、国家体委、财政部、人事部、建设部共同拟订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
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已于一九九0年三月十二日发布施行。
《条例》是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法规。《条例》的制订与施行,体现了国家对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条例》中规定的各项任务、内容及要求,是指导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全面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
有力措施。因此,各地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十分重视实施《条例》的工作,加强领导、认真学习、广
泛宣传、切实执行。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条例》印发至本地各所学校,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深入宣传《条
例》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意义。
二、各地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积极与财政、人事、建设等部门协商,统筹规划本地区的学校体育工
作;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体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检查措施和
评估细则。要认真抓点,总结经验,进一步理顺学校体育工作的领导体制和管理机制。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
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第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
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
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
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
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 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体育课教学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
体育课。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第八条 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
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 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
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第三章 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条 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
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
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除安排有体育课、劳动课的当天外,每天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
育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活动和等级运动员制度。
学校可根据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远足、野营和举办夏(冬)令营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
第四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
的运动技术水平。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普通高等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开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
第十三条 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应当安排好文化课学习,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并注意改善
他们的营养。普通高等学校对运动水平较高、具有培养前途的学生,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
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
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普通小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区、县范围内举行,普通中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自
治州、市范围内举行。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
内举行。
第十五条 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国
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学生参加国际学生体育竞赛。
第十六条 学校体育竞赛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体育竞赛制度和规定,树立良好的赛风。
第五章 体育教师
第十七条 体育教师应当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掌握体育教育的理论和
教学方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数内,按照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所占
的比例和开展课余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体育教师。除普通小学外,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女生数量配备一定比
例的女体育教师。承担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训练任务的学校,体育教师的配备应当相应增加。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进修培训。对体育教师的职务聘任、工
资待遇应当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和
粮食定量。
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
学校对妊娠、产后的女体育教师,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相应的照顾。
第六章 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
第二十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
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学校体育器材应当纳入教学仪器供应计划。新建、改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场地、
器材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在学校比较密集的城镇地区,逐步建立中小学体育活动中心,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社会的体育场
(馆)和体育设施应当安排一定时间免费向学生开放。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或者破坏体育器材、设备。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把学校体育经费纳入核定的
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内,予以妥善安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学校教育经费时,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体育经费,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
开展。
国家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经费上应当尽可能对学校体育工作给予支持。
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支援学校体育工作。
第七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由一位副校(院)长主管体育工作,在制定计划、总结工作、评选先进时,应当
把体育工作列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规模较大的普通中学,可以建立相应的体育管理部门,配
备专职干部和管理人员。
班主任、辅导员应当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一项工作内容,教育和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学校的
卫生部门应当与体育管理部门互相配合,搞好体育卫生工作。总务部门应当搞好学校体育工作的后勤保障。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以及大、中学生体育协会等组织在学校体育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
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
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高等体育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专业的体育工作不适用本条例。
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学校的学校体育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1979年10月 5日发布的《高等
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和《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桂林电子工业学院体育课程管理办法
(桂电教〔2005〕33号)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教育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
指导纲 要》,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性质
体育课程是大学生以身体练习为主要手段,通过合理的体育教育和科学的体育锻炼过程,达到增强体
质、增进健康,促进身心和谐发展、提高生活质量和体育素养为主要目标的公共必修课程;是学校课程体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体育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实施素质教育和培养全面发展人才的重要途径。
二、课程目标
1、帮助大学生正确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形成终身体育意识,积极参加各种体育活动,熟练掌握两项
以上锻炼身体的方法和技能,不断提高自己的运动能力和水平。
2、帮助大学生掌握有效提高身心素质、全面发展体能的知识和方法,正确测试和评价自己的基本体质
状况,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具有健康的体魄。
3、帮助大学生通过体育活动,积极改善自己的心理状态,养成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提高对社会的适
应能力。
三、课程设置与教学时数、学分
(一)课程设置
一、二年级开设选项课、选项提高课、高水平训练课、康复保健课;三、四年级开设体质健康达标课。
(二)教学时数和学分
1、一、二年级每学期32学时,共8个学分。
2、三、四年级每学年8学时(辅导与达标测试)。
四、教学要求
(一)每学期选一次课记一次成绩,原则上每学年只可选同一个项目。
(二)所有专项课在每学期必须安排不少于20%学时的身体素质练习,包括专项身体素质练习和一般
身体素质练习。
(三)因伤病或残疾不能参加某些项目和正常课堂教学的学生可安排在康复保健班上课,但必须由学
生先提出申请,学院医院出具证明,系签署意见,体育部备案。
五、成绩评定方法
(一)第一、三学期体育课成绩专项占60%,身体素质占30%,平时成绩占10%;第二、四学期体育课
成绩专项占60%(其中理论考核占10%,技评和达标各占25%),《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占30%,平时成绩
占10%;三、四年级按《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考核。
(二)体育成绩按五级制记分,其中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及格,60~69分为及格,70~79分为
中,80~89分为良好,90~100分为优秀。
(三)康复保健班的学生,经考核成绩合格者(成绩注明“保健”)获得相应的学分。
(四)学生参加体育项目比赛,获市级比赛前三名、省级比赛前六名、全国性比赛前八名者体育成
绩加5分(同一赛事不重复加分)。
(五)体育课无故缺勤一次扣5分,因故缺勤一次扣3分。
(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生体育成绩为不及格。
1、体育课无故缺勤,一学期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1/8。
2、体育课因病假、事假缺勤,一学期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1/3。
(七)学生体育成绩不及格,必须重修,成绩及格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六、因体育成绩不及格而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离校半年后2年内返院补考一次,成绩合格者可换
发毕业证,逾期不予办理。
七、本办法从2002级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桂林电子工业学院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桂林电子工业学院学生早操管理规定
(桂电学〔2005〕14号)
为提高大学生的身心素质,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养成良好的健身生活习惯,充分调动大学生早
锻炼的积极性,以充沛精力投入到学习和工作中,特制定本规定:
一、大学生应积极参加早操体育锻炼,一、二年级学生必须出早操,不准无故旷操。
二、每周星期二至星期五出操二次(星期一为升国旗日),每学期出操16-18周。雨雪天气可另安
排早锻炼内容。如遇节假日则不用出操。
三、出操时间为早上6:30—7:00,出操场地与跑操路线,由各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各系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早操管理实施办法,严格考勤管理。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
年级主任、学生干部对早操进行考勤管理。
五、体育部负责派遣教师到各系指导和检查学生出操情况。
六、学院成立早操领导检查小组,由学院体委、学生工作处、体育部、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领
导组成,督促、抽查早操情况。
七、学生早操出勤情况与《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成绩挂钩,一学年内无故缺勤累计超过应出勤
次数1/10的,或一学年内因病、事假缺勤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1/3的,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为
不及格。
八、《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既是学生体育课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判定学生能否毕业及评
优获奖的基本条件之一,《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不及格者,不能毕业。《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
达到良好以上者,方可参加评选奖学金或三好学生。
桂林电子工业学院
二ΟΟ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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